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缺席判決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缺席判決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缺席判決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缺席判決等問題的批復
196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2)院政行字第302號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的案件如何辦理法律手續(xù)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男方原系國家干部因貪污被開除后,偷越國境逃跑國外和男方原在西安已婚,后在新疆又與蘇聯婦女結婚并經新疆公安廳批準與蘇聯婦女一同出國居住,這兩種情況,其在國內的妻子提出離婚,均可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可交男方親屬轉達。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考慮到判決后會發(fā)生執(zhí)行上的實際困難,故判決沒有實際意義,法院不宜采取判決的形式。
此復
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的案件如何辦理法律手續(xù)問題的請示 (62)院政行字第30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漢中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請示:在他們受理的婚姻案件中,一件是男方原系國家干部,因貪污公款,1961年8月被開除回家,同年9月跑去新疆伊黎縣十月公社,后又偷越國境跑到蘇聯哈薩克共和國、阿拉木圖州,克洛斯克縣英河伯克農莊,還有信件回家,現女方提出離婚。一件是男方在西安市已經結婚,后去新疆工作時,又與蘇聯籍婦女張多霞結婚,經新疆省公安廳證明,男方批準出國,與張多霞一同去蘇聯,住蘇聯塔力丁柯爾于阿瑪柯達市切帕也夫街,F住西安市的大老婆提出離婚。如何辦理法律手續(xù)的問題,經與西安市外事辦公室聯系,他們意見:對偷越國境逃跑出國的,其婚姻問題的處理,可以缺席判決。對經批準出國的,其婚姻問題的處理,由當事人直接寫信征求其對方對離婚、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意見,法院可以依據男方回信的意見,參酌處理,最后將案件的處理結果,由當事人的親屬轉給本人。我們對此類案件從未處理過,對如何辦理法律手續(xù),及怎樣送達判決書的問題,尚不明確,請批示。
196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