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8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號《關于未被正式錄用的司法工作人員受委托執(zhí)行職務的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不負監(jiān)管職責的獄醫(y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jiān)管職責的獄醫(y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