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不銷毀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不銷毀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不銷毀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不銷毀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通知
196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從我院和前司法部在1955年10月20日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抓緊清理敵偽司法檔案并改善司法檔案的管理工作的指示》以后,幾年以來,各級地方人民法院,除逐步地健全和改善了自己的檔案管理工作以外,同時還對在解放初期接收的敵偽司法檔案,在清理之后,妥善地保管起來,說明各級人民法院對貫徹執(zhí)行這一指示是重視、認真的,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根據(jù)最近收到的報告上看到,在戰(zhàn)備地區(qū)的個別人民法院,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忽視這一指示擅自銷毀敵偽司法檔案的情況:例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戰(zhàn)備期間認為該院所保存的敵偽司法檔案幾經(jīng)清理和復查已沒有什么參考價值,并以案卷數(shù)量多不好轉移等理由,將敵偽司法檔案30061宗送造紙廠銷毀。又如浙江省永康縣人民法院以該院保管的敵偽民事檔案用途不大,將民事卷宗18麻袋送往造紙廠,除發(fā)覺后追回兩麻袋外,16麻袋卷宗已被銷毀。我們認為,上述單位在事前不向黨委請示和向上級法院報告即自行決定把這樣大量的檔案銷毀,是錯誤的。為了防止今后再發(fā)生類似事件,有必要再向各級人民法院指出:對敵偽司法檔案的處理和銷毀,在中央領導機關沒有作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以前,各級人民法院不得擅自處理,仍須遵照本院和前司法部《關于抓緊清理敵偽司法檔案并改善司法檔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并參照1962年6月25日本院和國家檔案局《關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銷毀和處理敵偽司法檔案的請示〉的批復》的精神,妥善保存。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這一通知后,請對本。ㄊ小⒆灾螀^(qū))各級人民法院有無銷毀檔案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