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199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粵法經(jīng)二請字第22號《關于深圳瑞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申請撤銷(97)深國仲結字第07號裁決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
對你院(1997)粵法經(jīng)二請字第22號請示,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shù)意見,即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97)深國仲結字第07號裁決的第三項內容系租賃合同項下的爭議,不是合作合同項下的爭議,鑒于該租賃合同沒有仲裁條款,按照深圳瑞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該部分內容。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