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婦女因生活困難外出與人非法同居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婦女因生活困難外出與人非法同居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婦女因生活困難外出與人非法同居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婦女因生活困難外出與人非法同居問題的復函
196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澄城縣人民法院任學德同志:
你在4月20日給我院的來信已收閱。我們認為,你提出的對于因生活困難外出與人非法同居的婦女,在動員回原籍無效時,應當予以懲處,對非法同居的男方也同時給予刑事處分,并且搞一個將外流與人非法同居的婦女一律送回原籍的“全面運動”等意見,都是不對的。因為這類問題的情況很復雜。這是由于當前人民生活存在著實際困難引起的一種非正常的現(xiàn)象,要依靠向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和妥善安排群眾生活才可能解決,單純靠懲辦和搞運動是不行的,那只能把事情越搞越壞。希望你同你本院里的同志共同研究一下這個問題,聽聽他們的意見如何。據(jù)我們了解,你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處理這類問題,曾確定過一些原則,如果已下達全省各級法院,你可以把這個文件找出來,深入地進行研究;如果沒有下達文件,而你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他們給予指示。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