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2006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主席團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各項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時,代表可以按贊成鍵,可以按反對鍵,也可以按棄權(quán)鍵。未按表決器的不計入表決票數(shù)。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fā)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