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檔案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1960年7月23日,最高法院、國家檔案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檔案管理機構(gòu):
人民法院的審判卷宗是國家的重要檔案,為了加強人民法院系統(tǒng)的檔案管理工作,特就目前人民法院的檔案管理工作中有關指導關系、立卷原則、檔案的鑒定與銷毀和檔案移交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檔案管理工作,是本法院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業(yè)務上同時接受當?shù)貦n案管理機關的指導。
二、立卷原則: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審判卷宗應分別根據(jù)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三、鑒定、銷毀:
1.在訴訟卷宗的保管期限沒有確定以前,所有的訴訟卷宗,一律不作鑒定,也不得銷毀。
2.對申訴卷宗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凡是不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文書,在原審法院,應當單獨立卷與原卷的卷宗合并保管,保管期限與原案卷宗保管時間相同;在轉(zhuǎn)辦法院處理申訴時形成的文書,一般可保管10年;非訴訟性質(zhì)的來信、來訪材料,一般可保管7年。上訴卷宗超過保管期限時,可以銷毀,但應開列清單,經(jīng)本院院長同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同時報當?shù)貦n案管理機關備案,并將銷毀檔案的清單歸檔。
四、檔案移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保管的訴訟檔案,一般可在本機關保存20年,然后根據(jù)國家檔案局的規(guī)定,定期向當?shù)貦n案館移交。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檔案的立卷、保管、鑒定、銷毀和移交,按照國家檔案局和地方檔案管理局(處)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