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的復函
196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辦字第5388號請示收悉。關于管制的刑期計算問題,同意你院意見,即從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審判工作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決的問題,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號函的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