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號《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國土部門認定的價格抵償給抵押權人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在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擔保糾紛案件中,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梢酝ㄟ^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變現(xiàn)。如果無法變現(xiàn),債務人又沒有其他可供清償?shù)呢敭a(chǎn)時,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評估。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結果將土地使用權折價,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將折價后的土地使用權抵償給抵押權人,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