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
1998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號《關于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應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電話用戶與郵電部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合同關系。用戶未能按期交付電話費系違約行為,應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在國家對此未制定新的收費標準前,該違約金的給付標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jù)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執(zhí)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