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
195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唐縣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陜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縣人民法院請示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查這一問題,司法部在1957年1月23日對湖南省司法廳已有批復(見附件)。我們認為司法部的批復是對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資格提起上訴。另外,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來文所提判決書正本應向被害人送達的意見。我們同意。
附:司法部關于執(zhí)行法律程序審判制度幾個問題的批復 (1957年1月23日)
湖南省司法廳:
你廳1956年10月4日〔56〕司審管字第120號文收悉。你廳所詢問的關于執(zhí)行法律程序審判制度的幾個問題。經(jīng)與有關單位共同研究,答復如下:
1、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判決后,檢察院沒有意見,不提抗議,被害人不服是否可以上訴,是否算上訴案件問題,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保障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基本精神,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上訴一節(jié)內有關上訴權問題的意見,我們認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判決后雖然檢察院沒提抗議,被害人不服仍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的,應按照上訴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