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8〕144號《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該向何人民法院請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請示的第一個問題,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國內(nèi)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請示的第二個問題,我院法釋〔1998〕27號批復已有明確規(guī)定,在此不再答復。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