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適用減刑、假釋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適用減刑、假釋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適用減刑、假釋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適用減刑、假釋的批復(fù)
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0月10日(57)法研字第122號請示收悉。我院原則上同意你院所提對于判處短期徒刑的罪犯不宜適用減刑或假釋的意見,但遇有例外情況,例如對于在執(zhí)行中有特殊立功表現(xiàn)的罪犯等,也可提出考慮減刑或假釋。關(guān)于一般不宜適用減刑、假釋的短期徒刑的期限問題,希你院自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