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2日〔57〕浙法研字第2225號關于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等問題的請示收悉。茲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關于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對因違警行為而受過行政拘留處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的,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予處刑的,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為,則其被拘留的日期當然不應折抵刑期。(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