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不宜缺席審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不宜缺席審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不宜缺席審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不宜缺席審判的批復
195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3日第75號及7月12日報告均悉。關(guān)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沒有訴訟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可否進行缺席判決問題,我們認為,為了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權(quán)利和合法利益,不宜進行缺席判決。遇到此種情況,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quán)為被告人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