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再審程序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再審程序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再審程序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再審程序等問題的函
1957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淮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李俊昌同志來信詢問有關審判程序上的3個問題,現提出以下意見,連同原信一并轉送你院,希研究后酌復來信人。
一、關于上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在指令再審時是否先將原判撤銷問題,本院今年8月22日法研字第17424號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已抄送你院)第二點已有所答復,希查閱參考。
二、關于本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決定再審時是否需由院長作出裁定發(fā)給當事人問題,我們認為無此必要。但如系第一審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雖系終審判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再審時有傳喚當事人開庭審理的必要的,都應用人民法院名義通知當事人,說明本案是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議而再審的。
三、關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害人能否作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問題,我們正在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