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轉業(yè)軍人犯罪后對其所獲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應否予以剝奪和沒收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轉業(yè)軍人犯罪后對其所獲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應否予以剝奪和沒收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轉業(yè)軍人犯罪后對其所獲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應否予以剝奪和沒收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轉業(yè)軍人犯罪后對其所獲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應否予以剝奪和沒收問題的批復
195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 :
司 法 廳
院
你 本年5月15日〔57〕司辦字第118
廳號關于復員、轉業(yè)軍人犯罪后對其所獲得的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應如何予以剝奪和沒收問題的請示已收悉。我們認為,并非所有轉業(yè)、復員軍人犯罪的案件都要剝奪和沒收被告人在服役期間所獲得的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而轉業(yè)、復員軍人在服役期間所獲得的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也只是轉業(yè)、復員軍人的政治權利的一部分。如果普通人民法院在處理轉業(yè)、復員軍人犯罪的案件中,對應否剝奪和沒收被告人所享有的榮譽稱號、勛章、獎章、獎狀發(fā)生問題時,可就近與當?shù)剀娛路ㄔ夯虿筷犝螜C關聯(lián)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