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權利應否予以承認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權利應否予以承認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權利應否予以承認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權利應否予以承認問題的批復
195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5日(57)研字第57號關于租用人根據(jù)解放前與國民黨反動政府所定契約而取得的永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權利應否予以承認等問題的報告已收悉。我們認為,解放后,人民政府雖曾準許原租用人繼續(xù)使用該公有土地,但在法律上不應承認原租用人有永租權利。原租用人亦無權將公有土地轉租給第三人使用,其已經(jīng)轉租者,應即將轉租合同作廢。由城市公有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與該第三人另訂租約;將來國家需用該公有土地時,可另行研究解決。至于該第三人已在公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的所有權問題,根據(jù)來文所述,原約定在若干年后無條件交給原租用人所有,今后則應交給國家所有。以上意見只是按照來文所列情況而提出的,因來文比較簡單,希你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斟酌答復。
1957年7月23日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57)法研字第5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據(jù)我省民政廳轉來九江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請求解答這樣的一個問題:“查我市公有土地租賃,在解放前反動統(tǒng)治時期,曾有租用人享有永租土地的權利(解放后,53年以前我們也繼續(xù)給予永租權,但沒有明文規(guī)定)。原永租人在地上所建房屋,抗戰(zhàn)時被日寇拆毀,抗戰(zhàn)勝利后,永租人把土地轉租給第三者建屋,每月收取超過了公地租金的地租,并立約規(guī)定,在幾年后房屋無條件交給永租人所有,這種情況是否合法?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法律,“永租權”是否繼續(xù)有效?永租人是否有權利把公家土地轉租第三人?”
請予核示。
195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