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動,切實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關于對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1996年3月19日第八百零三次會議討論決定: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本院判決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依法分別授權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