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另行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另行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另行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另行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問題的批復
195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號報告收悉。茲就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的期間內(即自當事人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0天內)與第三者另行結婚。這種結婚行為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上訴審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該第三者結婚,應當再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間內和第三者結婚的行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為,要不要給予刑事處分,須根據(jù)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二、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所爭執(zhí)的權利和利益達成的協(xié)議,不發(fā)生不服調解而提起上訴的問題。如果當事人一方事后翻悔,原來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后,如認為原調解確有錯誤,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查閱《各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第26頁);如認為原調解并無錯誤而無須重新處理時,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原來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將當事人翻悔的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民事案件中的兩個問題的請示(57)研字第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處理民事案件中和解答問題上,經(jīng)常遇到以下兩個問題,由于我們對這兩個問題不明確,特此函請解決:
一、離婚案件當事人的一方,在上訴期間,與另外一個人結了婚,算不算“重婚罪”ⅶ這類問題,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ⅶ
二、調解書,根據(jù)“各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中已有規(guī)定:“由法院主持調解的案件,調解書與判決有同等效力,如認為調解無錯誤,還可以強制執(zhí)行!睋(jù)此,不服調解的案件,是否準許當事人上訴ⅶ
195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