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問題的答復
1995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滬高經復字第58號關于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訴訟代理人代委托人接受送達法律文書是代理訴訟的一般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依此規(guī)定,境外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委托全權代理的,即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委托部分代理訴訟事項的,只要沒有明確約定不得代為接受送達法律文書,亦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
據此,同意你院的意見,境外當事人授權的中國律師或依法委托的其他訴訟代理人,如在授權委托書中對代為接受訴訟文書,沒有限制性約定,就有義務代其當事人接受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