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庭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應否由基層法院審查和轉送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庭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應否由基層法院審查和轉送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庭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應否由基層法院審查和轉送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庭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應否由基層法院審查和轉送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195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14日辦秘字第233號請示收悉。關于對人民法庭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是否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轉送中級人民法院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查的問題,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9次會議討論決定:被告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為程序來說,這類案件不必經(jīng)過基層人民法院審查。至于是否應經(jīng)過基層人民法院轉送,這不屬于程序問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