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復函
199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guān)于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該合同關(guān)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