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195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來文請示死緩減刑等問題,茲聯(lián)合批復如下:
對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罪犯,報請再緩期一年或減刑的案件,可參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號、四字第1591號聯(lián)合批復第(三)項,亦由勞動改造機關報請主管人民公安機關審核,并且轉請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判決。高級人民法院所作再緩期一年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復核,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