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
1956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10月17日來電請示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茲聯(lián)合批復如下:(一)由死緩減為徒刑的判決書,應由組成合議庭作出減刑判決的審判員三人署名。(二)由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應自原判決確定后宣告執(zhí)行之日起算;原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shù),應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予以折抵,折抵辦法是羈押一日抵徒刑一日。(三)對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罪犯,需要判決執(zhí)行死刑時,根據當前政策精神,必須特別慎重。此類案件,雖無須經由人民檢察院另行起訴,但應由勞動改造機關報請主管人民公安機關審核,并且轉請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判決。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執(zhí)行死刑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復核,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