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
(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3次會議通過)
為了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充分發(fā)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辦法。
一、選任工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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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
(四)動態(tài)管理,優(yōu)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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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長的配備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額,應當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參考本院合議庭的數量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額,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地方人民法院審判長的配備數額,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審判長一般由審判員擔任。優(yōu)秀的助理審判員被選為審判長的,應當依法提請任命為審判員。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擔任審判長。
三、審判長的條件
擔任審判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袷貞椃ê头桑瑖朗貙徟屑o律,秉公執(zhí)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ǘ┥眢w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一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科以上學歷。
。ㄋ模┳罡呷嗣穹ㄔ汉透呒壢嗣穹ㄔ旱膶徟虚L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4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從事審判工作3年以上。
。ㄎ澹┯斜容^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規(guī)范、熟練制作訴訟文書。
經濟、文化欠發(fā)達地區(qū)的人民法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審判長的學歷條件和從事審判工作年限。
四、選任程序
選任審判長,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待任審判長名額及要求;
(二)由符合條件的法官提出書面申請或由庭長、主管院長從符合條件的法官中推薦人選;
(三)根據選任條件對自薦和推薦人員進行資格初審,確定預選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四)對預選人員進行審判業(yè)務考試、考核;
(五)審判委員會綜合考慮選任條件和考試、考核結果,確定任用名單并由院長公布。
五、職責
審判長的職責是: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ǘ┙M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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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鞒趾献h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勒找(guī)定權限審核、簽發(fā)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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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與監(jiān)督
對審判長實行動態(tài)管理。
建立案件評查制度,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和抽樣評查,評查結果作為對審判長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審判長實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突出對審判工作實績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免去審判長職務。
七、免職與懲戒
審判長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審判長職務:
。ㄒ唬┻`法審判的;
(二)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ㄈ┮蛏眢w狀況難以繼續(xù)擔任審判長的;
。ㄋ模┍救颂岢鲛o職并被批準的;
。ㄎ澹┱{離審判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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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不宜擔任審判長的。
審判長由于違法審判被免去職務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免去審判長職務,由庭長報請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并由院長公布。
八、待遇
審判長可以享受特殊津貼。
九、附則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