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公訴案件被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人民檢察院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公訴案件被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人民檢察院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公訴案件被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人民檢察院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公訴案件被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人民檢察院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問題的批復(fù)
195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1956年7月11日(56)法辦研字第7002號報告已收悉。關(guān)于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人民檢察院是否必須提出答辯書狀問題,我們認為,原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把上訴狀副本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告知他們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答辯書狀。至于人民檢察院有無必要提出答辯書狀,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