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摘要)
199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央政法委員會于1994年9月12日發(fā)出了《嚴禁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锻ㄖ分赋龅氖芙洕骝寗樱綑嗖迨纸洕m紛,濫用強制手段,非法扣押人質的現(xiàn)象,在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以及執(zhí)行工作中,也時有發(fā)生。對此,各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干警學習、貫徹中政委《通知》精神,并制訂切實可行、有效的措施,堅決糾正和制止非法扣押人質事件的發(fā)生。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嚴禁以扣押人質的辦法解決和執(zhí)行經濟糾紛案件。在審理和執(zhí)行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非法扣押人質,不僅違背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破壞了正常的審判、執(zhí)行秩序,而且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必須堅決禁止。各級法院都要組織廣大干警對本院有無非法扣押人質問題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一經發(fā)現(xiàn),即要迅速查明情況,并立即放人,處理好善后事宜。各級法院要堅決清除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打破人情關系網,克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積極查處本院內部扣押人質的案件,對非法扣押人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二、嚴格執(zhí)行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嚴禁濫用強制手段解決經濟糾紛。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一定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在當事人不到庭應訴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限期答辯、舉證,期滿仍不答辯的可缺席判決。除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之外,不準對當事人實行拘留,以迫使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法院的調解方案;更不準非法轉為逮捕,追究所謂的刑事責任。對有禁不止者,本院和上級法院必須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要嚴格法院內部的職責分工。一、二審經濟糾紛案件必須由經濟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嚴格依法定程序審理,由執(zhí)行庭依法執(zhí)行,其他庭、室不得審理或執(zhí)行經濟糾紛案件,更不得采取強制措施。任何個人不得越權插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經濟審判力量或執(zhí)行力量不足的,應當統(tǒng)籌兼顧,抽調人員予以充實、加強。
四、人民法院要與其他政法部門加強聯(lián)系、協(xié)調和配合。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要嚴格區(qū)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確實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時、主動移送有關政法部門查處,部分構成犯罪的部分移送,經濟糾紛繼續(xù)審理;全案構成犯罪的,全案移送;上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支持下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執(zhí)行經濟糾紛案件。
五、各級法院要就中央政法委《關于嚴禁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中指出的問題,立即進行一次認真、全面的檢查,并將檢查處理情況逐級上報。各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底前報最高人民法院。
附:中央政法委員會政法〔1994〕31號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