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審判工作經驗初步總結(節(jié)錄)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審判工作經驗初步總結(節(jié)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審判工作經驗初步總結(節(jié)錄)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審判工作經驗初步總結(節(jié)錄)
1956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經中央批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三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文件下達)
現(xiàn)在就幾個主要的政策界限問題,提出以下初步的意見:
一、根據(jù)當前形勢和敵情變化,對反革命分子應該少捕一些,少殺一點,捕的必須是少數(shù)非捕不可的人,殺的必須是極少數(shù)非殺不可的人。對于其他罪惡嚴重需要嚴懲的,也應該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較長期的徒刑。這樣,既可以鎮(zhèn)壓敵人的兇焰,又可以使那些判處長期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長期的強迫勞動中徹底改造成為自食其力、對社會有用的新人。但是,有些審判工作人員不加分析地把某些危險性較小、可以在短期內認識和改正罪過的犯罪分子,也一律認為要判處長期徒刑,或者不分析犯罪性質、情節(jié)、甚至不分析是否犯罪,認為凡是斗爭中捕來的一律要判刑,而且一律要判處長期徒刑,這都是錯誤的。
對反革命分子必須全面地貫徹執(zhí)行“鎮(zhèn)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的政策。這是徹底分化、瓦解、孤立以至肅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極為重要的政策。對那些證據(jù)確鑿、但是仍然拒不坦白、堅持反革命立場、繼續(xù)與人民為敵,進行造謠破壞、行兇報復等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應該依法從嚴懲處。對自首的反革命分子,應該根據(jù)他們坦白的程度予以減刑。罪惡不甚嚴重而真誠坦白的或罪惡雖然比較嚴重而坦白真誠,又有顯著的立功表現(xiàn)的,應該免予處刑;經過調查對證屬于假坦白的反革命分子,則應嚴肅對待,依法懲辦。對那些自動投案自首或真誠悔過并且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反革命分子不予寬大處理,是錯誤的。但是應該把自動坦白和犯人在法庭上因為證據(jù)確鑿被迫供認加以區(qū)別,對于后一種情況雖然不應該從嚴處理,但是也不應該按“坦白從寬”的原則處理。
二、在肅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爭中,必須把斗爭鋒芒主要指向一切現(xiàn)行反革命分子。對于特務、間諜分子,反革命組織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經過寬大處理以后,仍然進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現(xiàn)行罪惡很大的反革命分子,應該依法嚴懲。但是對于經過刑滿釋放、解除管制、或者自首登記后的反革命分子因為生活問題而有一般的抵觸、牢騷情緒,查明確非蓄意進行造謠破壞活動的,就不應該論罪。
在審判現(xiàn)行反革命罪犯的時候,必須糾正兩種偏向:一種是忽視反革命現(xiàn)行活動的嚴重危險性,單純強調“未遂”、“未造成犯罪結果”而寬縱的右的偏向;一種是不分犯罪情節(jié)輕重而一概重判的“左”的偏向。這兩種偏向都是極為有害的。
三、對那些有歷史罪惡的反革命分子,應該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區(qū)別對待。對于那些在解放以后堅持反革命立場、繼續(xù)進行破壞活動的分子,或者歷史上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分子,都應該依法懲辦;歷史上雖有嚴重罪行,但能自首徹底坦白的分子,應該從寬處理。至于歷史上有罪惡,但是解放以后已經處理過,多年來確已安分守己,再無破壞活動的,一律不應再重新處理;對于經過處理但隱瞞了個別次要情節(jié)的反革命分子,也不應該看作是“假自新”再予判刑。對農村中的反革命分子,應該依照“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yè)發(fā)展綱要(草案)”第五項的規(guī)定處理。
對那些只有一般的歷史罪行,沒有現(xiàn)行破壞活動的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另作適當處理。有些審判工作人員對“過去從寬”的政策采取懷疑甚至否定態(tài)度,不加分析地盲目追究那些可以不再追究的歷史罪惡,因而使那些已經悔過自新、久已安分守己的反革命分子增加了對政府的對抗情緒,這對于肅清反革命分子的斗爭是有害的,應該加以糾正。
四、在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中,必須嚴格區(qū)別反革命和一般政治歷史問題的界限。必須把國民黨軍、政、警、憲人員中的骨干分子同一般的國民黨軍、政、警、憲人員加以區(qū)別(國民黨軍、政、警、憲人員中的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戰(zhàn)爭開始以后,蔣匪軍連長、警察巡官、憲兵尉級以上的人員,相當于連長的還鄉(xiāng)團中的骨干,縣政府科長、鄉(xiāng)長、縣參議長以上有罪惡和有民憤的分子);把反動黨團的骨干分子同一般的反動黨團員加以區(qū)別(反動黨團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戰(zhàn)爭開始以后任國民黨區(qū)分部委員、三青團區(qū)隊長——包括副職——以上和相當于該級的其他反動黨派如青年黨、民社黨、閻錫山的同志會等有罪惡和有民憤的分子。至于解放戰(zhàn)爭以前的反動黨團骨干分子包括汪偽國民黨在內,如有嚴重的罪惡和民憤,也應該以反動黨團骨干論);把特務間諜分子同特務組織所雇用的勤雜事務人員加以區(qū)別(特務間諜是指解放前參加國民黨特務組織、汪偽特務組織或帝國主義間諜組織的分子;解放后參加特務間諜組織或受特務間諜機關指使?jié)摲、派遣的分子;或者在特務間諜組織收買下積極進行特務間諜活動的分子)。
必須把一般政治歷史問題同現(xiàn)行犯罪活動問題加以區(qū)別。對于有一般政治歷史問題的人,或僅有輕微罪惡,解放后已經坦白交代,一向守法的人,由于政治上落后,對中心工作有抵觸情緒,因而說怪話,或有一般輕微違法行為,應該給予教育,不要判刑。
在審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中,應該注意審查被告人的政治歷史情況。但是有些審判工作人員孤立地、片面地以“有無反動歷史身份”作為認定是否反革命犯罪的主要的或唯一的依據(jù),這是不對的。因為這樣辦,既可能使現(xiàn)行的反革命分子逃脫應得的懲罰;也可能把有一般政治歷史問題的人,當作反革命分子來懲辦。顯然這都是錯誤的。
五、在肅清反革命分子的斗爭中,必須嚴格區(qū)別反革命造謠破壞和某些群眾落后的言行的界限。對于那些基于階級仇恨,以反革命為目的,蓄意造謠破壞,煽惑群眾,制造騷動的反革命分子應該按照反革命罪從嚴懲處;對于那些由于思想落后,不了解政策,或誤信反革命謠言因而有不滿言行或無意識地傳謠,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落后群眾,應該堅持說服教育;即使某些群眾的落后言行已經給中心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除了給予批評教育以外,不能當作犯罪行為加以追究。至于其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給工作造成了重大惡果的犯罪分子,自應依法給予一定的懲罰。
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yè)中,不僅有革命和反革命的斗爭,而且還有先進思想和落后思想的斗爭。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斗爭,不能混為一談。有些審判工作人員對這種斗爭的復雜性缺乏清醒的認識,盲目地把那些由于覺悟不高,對社會主義改造事業(yè)有一般抵觸、不滿情緒的落后群眾,同基于階級仇恨、堅持反革命立場、心懷報復而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混為一談,以致把某些群眾的落后言行,當作造謠破壞處理,這是完全錯誤的,有害的。
六、在處理包庇反革命罪犯時,首先應該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公布以前的包庇行為和公布以后的包庇行為加以區(qū)別。對于在懲治反革命條例公布以前,由于政治覺悟低而包庇反革命罪犯,除個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以外,一般都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其次,應該根據(jù)被包庇者的罪惡大小和包庇情節(jié),區(qū)別對待。包庇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多次包庇的,或者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包庇的,都應該從嚴處理;包庇罪惡輕微的反革命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對知情不報和有意包庇應該加以區(qū)別,不能把知情不報一律當作包庇反革命罪犯處理。
七、在偷竊犯罪中,打擊的重點應該是慣竊、盜竊集團的組織者和大規(guī)模偷竊國家和公共財產的犯罪分子,對于這些犯罪分子都應該依法嚴懲。對于那些雖非以偷竊為業(yè),但多次偷竊、數(shù)量較大或屢教不改的分子,也應該從嚴處罰。對于偷竊次數(shù)雖然不少,但數(shù)量較小、危害較輕的分子,可以判處較輕的刑罰。對于一向勤勞守法、偶爾行竊的,或者確因一時生活困難行竊的,都應該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教育,指出錯誤不許再犯,可以免予刑事處分。至于某些落后群眾愛占小便宜的輕微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不應該當作刑事犯追究責任,但應該進行批評教育。解放前曾有偷竊行為甚至是慣竊,解放后沒有繼續(xù)犯罪的,一般不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解放初期犯過偷竊罪行,多年來已洗手不干、從事勞動的,除罪惡重大的以外,一般也不要追究法辦。
八、在流氓犯罪中,打擊的重點應該是大流氓、流氓集團的組織者,引誘、教唆青少年犯罪或奸污、猥褻男女兒童的流氓分子和其他罪惡大、民憤大的流氓分子,對這些犯罪分子均應依法嚴懲。至于某些勞動人民、青年學生沾染一些流氓作風,有輕微的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或不正當男女關系,不能當成犯罪,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偶爾有流氓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一般不應判刑。但對一貫有流氓行為,或屢犯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罪行、嚴重搗亂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則應依法懲處。對于過去曾參加流氓組織或活動,但早已改過自新的,不應該追究法辦。
九、賭博對社會治安和群眾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打擊的重點應該是那些以經營賭場、聚賭斂財為生,或借賭博欺騙榨取人民錢財?shù)馁頭、賭棍;對其他屢教不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群眾生產的現(xiàn)行賭博犯罪分子,也應該酌情予以適當制裁;對某些群眾偶爾的一般賭博行為則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人民法院對偶爾在春節(jié)前后邀集他人賭博或者因為雨天閑在家里偶爾賭博的農民當作“賭頭”判處,甚至把農民每年在春節(jié)前后的一些賭博行為,逐年累計,以“慣賭”論罪,這都是錯誤的。
十、對于神漢、巫婆散布迷信思想、欺騙人民的違法活動,應該分別以下情況區(qū)別對待:對于那些以散布迷信(如求神、拜藥)為掩護、制造謠言、煽動群眾,進行反革命活動,或者以治病為手段進行敲詐勒索、奸淫婦女,或者借治病騙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分子,都應該依法嚴懲;對于從事一般迷信活動,僅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應該由有關部門加強管理教育;對于并無犯罪行為的宗教迷信職業(yè)者和群眾的迷信行為,人民法院不應該亂加干涉,尤其不應該按刑事犯判罪。
根據(jù)這一階段工作中的經驗教訓,為了保證今后在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中能夠正確貫徹黨和國家的政策,必須采取如下的有效措施: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抓緊時機,結合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的方針、政策和其他有關文件,對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以來所判處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偨Y內容主要是檢查執(zhí)行政策的情況?偨Y的方法,首先把各種刑事案件分別不同類型進行排隊,逐案檢查,找出典型案件,然后集體評議,作出總結。對于檢查出來的錯判案件,必須嚴肅地實事求是地加以處理。處理時,必須分清錯誤的性質,查明是執(zhí)行政策上的錯誤,還是一般的量刑失輕失重,以便有分析、有區(qū)別地嚴肅處理。防止有錯不改和不問偏差大小一律翻案的兩種偏向。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判案件,一律應該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來糾正,而不應該不通過法律程序就草率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