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臨二(55)字第135號關(guān)于林嘉秀(女)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來函已收悉。如果來函所說的男方康繼光曾來信表示同意離婚,他在美國已另行結(jié)婚以及他曾兩次給他們的父母來信索要離婚證明等情況都有確實材料可以證明,可以判決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對爭取康繼光回國問題,不至于發(fā)生不利影響。但如果上述情況不能證實,則在處理上仍應(yīng)特別慎重。
此復(f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