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案件卷宗歸檔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案件卷宗歸檔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案件卷宗歸檔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案件卷宗歸檔的問題的批復
195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西康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檢法聯(lián)〔55〕第一號關于為案犯材料歸檔的聯(lián)合通知。經我們研究認為你們所發(fā)的通知中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判決后將原卷宗退還原機關保管的問題,是不夠妥當的。茲將我們的意見提出如下:
(一)檢察機關偵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應將起訴書連同偵查卷宗(包括證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經法院判決后應將判決書送檢察院一份。該案卷宗由人民法院存檔保管。檢察院可將提起刑事案件決定書、檢舉被告人決定書、施行強制處分決定書、向被告人宣告?zhèn)刹榻K結筆錄、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決定書、法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檢察長所提出之抗議書和上級法院的裁定書等以及偵查計劃和內部有關文件與書信等材料,存檔保管。
(二)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經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送檢察院并抄送公安機關外,該案卷宗仍應由法院歸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