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xié)議
第一條 為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jù)《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guī)章,參加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交易的參與者(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定本協(xié)議。
第二條 本協(xié)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xié)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xié)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xié)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后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xié)議。回購成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參考文本附后),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交易系統(tǒng)(簡稱交易系統(tǒng))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回購成交合同的內(nèi)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托管帳戶和人民幣資金帳戶、交割方式、業(yè)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tǒng)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yè)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
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tǒng)發(fā)送并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托管帳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jù)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并據(jù)此解除債券質押關系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shù),以天為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shù)為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為萬元。債券結算單位為萬元;資金清算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shù)。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后,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交割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jù)回購雙方發(fā)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于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于交割的足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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