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0-16 11:30:09 中國法院網(wǎng)
2023年8月2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烏達區(qū)運煤大道與五虎山路交叉路口西側道路處,劉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與習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某當場死亡、習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經(jīng)烏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烏達大隊認定,習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劉某某負主要責任。
習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烏海市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流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烏達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被告習某某、某物流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和死者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等共計521292.18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習某某為某物流公司職工,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雇主某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某物流公司為肇事車輛重型自卸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在保險期內,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賠付。仍有不足的,由某物流公司依法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主張因駕駛人習某某超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免除10%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保險條款、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對商業(yè)險范圍內免除10%的賠償責任,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失撫慰金、死亡賠償金18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剩余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327460.74元。宣判后,原、被告未提出上訴,裁判已生效。
法官說法
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保險條款、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不足以證明其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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