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5-7 15:01:39 中國法院網(wǎng)
陳某駕駛其購買的全損二手車與他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時間在原車主張某購買的保險期間內(nèi),陳某能否主張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陳某保險金22817元。
2021年10月28日,張某為其名下小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并于11月1日增購了車損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后小車因事故造成嚴重損失,張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車輛事故理賠協(xié)議,約定由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全損賠付78000元,殘值由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進行拍賣處理,該協(xié)議還約定某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后,案涉車輛的保險責任終止。后李某通過拍賣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022年9月20日,李某向陳某出售該車并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登記。10月20日,陳某駕車時與趙某等三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四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10月25日,某保險公司與張某解除了案涉車輛的保險合同,并退還了保費。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向趙某等三人共計支付了維修費22817元,并花費了12571元對案涉小車進行維修。因雙方就保險賠償金問題協(xié)商未果,陳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其賠付因此次事故產(chǎn)生的維修費35388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曾與案外人張某簽訂《車輛事故理賠協(xié)議》,約定了保險責任終止。案涉車輛過戶給李某后,車輛保險并未辦理過戶手續(xù),陳某購得案涉車輛后,亦未履行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對于案涉車輛的轉移并不知情,且陳某未與其簽訂任何保險合同,故其無須對案涉車輛受讓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外人張某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陳某雖不是案涉車輛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但其通過合法方式取得案涉車輛的所有權,因此可以承繼原被保險人張某的權利與義務。雖然某保險公司與張某在車輛事故理賠協(xié)議中約定支付賠款后,被保險車輛保險責任終止,但其支付理賠款后未及時解除保險合同,陳某有足夠理由相信案涉車輛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對案涉車輛的轉讓不知情,故不應對車輛轉讓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雖約定了保險標的物的轉讓應告知保險人,但該條款未對沒有通知保險公司的后果進行約定,且保險公司又未對主張不承擔責任的后果進行明確的提示及說明,故保險公司不能主張免賠。
本案中,案涉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系在保險期內(nèi),陳某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維修費的損失。陳某已支付了因事故造成的維修費損失,其依據(jù)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法院予以支持。但被保險車輛已由投保人張某與某保險公司協(xié)議由某保險公司進行全損賠付,且保險金已賠付完畢,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的保險責任已全部履行完結。故某保險公司僅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除被保險車輛外三輛車的維修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約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陳某在合法購買案涉車輛后,可繼承張某為車輛購買的相關保險合同的權利。然而因某保險公司在與案涉車輛車損險投保人張某簽訂的《車輛事故理賠協(xié)議》中約定,對案涉車進行全損賠付,其后亦支付了賠償款,應認定案涉車輛車損險合同已履行完畢且協(xié)議解除。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某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車損險合同中的賠償義務,故某保險公司僅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除被保險車輛外三輛車的維修費。
日期:2024-5-7 15:01:3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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