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3-21 12:04:11 中國法院網
孤寡老人因車禍意外離世,侄子女向侵權人及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款,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嗎?近日,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糾紛。
2023年3月,趙某無證駕駛的二輪機動車不慎與秦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事故致趙某受傷,兩車損壞,后趙某經搶救無效于兩日后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具有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違法行為,負事故主要責任,秦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趙某生前無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兄弟均已去世,趙某的侄子趙甲和侄女趙乙便以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屬于合法的繼承人為由,訴至榮成法院,要求被告秦某及秦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34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二原告與死者趙某不是近親屬關系,其訴訟主體不適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且死亡賠償金是對其近親屬的精神補償,而二原告并不屬于近親屬范圍,請法院依法駁回二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生前無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和兄長均先于其去世。本案原告趙甲、趙乙是趙某兄長的子女,在父親去世后,趙乙也曾與叔叔趙某共同生活多年,照顧其起居,趙某意外離世后亦由原告趙甲、趙乙負責辦理喪葬事宜。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雖然存在“扶養(yǎng)喪失說”“繼承喪失說”等不同觀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同于遺產,已經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認識。死亡賠償金本質上是對逝者收入損失的財產損失賠償,應當盡可能在可以繼承被侵權人遺產的親屬中流轉,從這個角度來說,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是可以參照遺產分配處理規(guī)則。
本案中,趙某生前未婚且無子女,二原告不僅主動承擔了趙某的贍養(yǎng)義務,亦操辦了趙某的身后事,二原告與趙某之間已經產生了相當的經濟牽連和情感依賴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故二原告雖不是趙某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但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人,有權主張對該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最終,榮成法院判決由被告秦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甲、趙乙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33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代位繼承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不僅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被繼承人財產應更多在血親家族內流轉的人文關懷和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倡導鼓勵侄、甥對無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長輩多盡贍養(yǎng)義務,也具有積極意義,生動詮釋了孝老敬親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重視親情的良好風尚。
日期:2024-3-21 12:04:11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