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6 13:21:48 人民法院報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交易引發(fā)的中介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賠償原告利息差額損失并退還原告未繳納的契稅。
2020年初,小王通過某房屋中介公司購得一套位于米東區(qū)的二手房,約定成交價為73萬元,契稅的1.5%由小王繳納。因購買房屋時小王尚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于是雙方約定小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款項53萬元通過商業(yè)貸款付清,但同時小王也口頭告知房屋中介公司,自己后期要轉為公積金貸款,契稅一定要足額繳納。
溝通好相關事宜后,小王便與房屋中介公司、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及代辦費,由房屋中介公司協(xié)助辦理貸款、過戶手續(xù),并代繳房屋契稅。后房屋中介公司按約協(xié)助小王辦理了商業(yè)貸款手續(xù)及過戶手續(xù)。小王足額向房屋中介公司辦事員冬冬轉賬10950元稅款,但冬冬實際僅繳納了5000余元,且繳稅基數(shù)為34萬元。
直到2022年,小王具備轉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才得知房屋中介公司未按照其要求足額繳納房屋契稅,房屋的備案價格被做低,導致其公積金貸款額度只能貸款27萬余元。商業(yè)貸款與公積金貸款還款存在利息差額損失。小王認為該部分損失是房屋中介公司未足額繳稅造成,因此便將房屋中介公司、辦事員冬冬起訴至米東區(qū)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利息差、返還預付的契稅款、代辦費、中介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1萬余元。
米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房屋中介公司、房東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房屋成交價為73萬元,契稅為房屋價款的1.5%即10950元,余款通過商業(yè)貸款方式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順利辦理了按揭貸款,房屋亦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原告向被告冬冬轉賬10950元契稅款后,冬冬僅繳納契稅5000余元。雖然被告冬冬辯解余款是原告另外委托其辦理裝修貸款的代辦費,但被告冬冬并未提交證據證實。
訴訟過程中,法院相關人員曾前往公積金中心了解相關貸款政策,工作人員告知原告小王的貸款額度僅為備案購房款34萬元的80%。至此,案件事實已基本明晰,被告冬冬未按照原告小王的要求足額繳納契稅,導致原告無法及時辦理公積金貸款從而產生利息差,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法院確定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余元。被告冬冬系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員,其行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后果應由房屋中介公司承擔,冬冬個人不承擔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賠償小王利息差額損失7萬余元,并退還未替原告繳納的契稅款5000余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日期:2023-12-26 13:21:4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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