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10 8:24:58 中國法院網(wǎng)
隨著信息技術發(fā)展,近年來無人機被廣泛用于各大領域,也走進了千家萬戶。與此同時,無人機“亂飛”產生的糾紛甚至違法犯罪,也屢見不鮮。近日,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無人機飛行致傷案件進行了審理。
2022年8月25日早上,劉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平定鄉(xiāng)小麥灣路段行駛。某農業(yè)公司請張某操作植保無人機在田間施肥作業(yè),因作業(yè)需要將無人機飛行至馬路另一側,但馬路兩側樹木非常高且茂密,為圖方便,張某遂操縱無人機橫穿馬路、低空飛行,導致與過往劉某相遇,劉某駕車躲閃不及,連人帶車側翻倒地,本次事故造成劉某左下肢毀損截肢。事故發(fā)生后,某農業(yè)公司與劉某、張某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對該案審理的過程中,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依法認定:某農業(yè)公司與張某是承攬關系,即張某按照農業(yè)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獲得報酬。張某操縱無人機橫穿馬路時,應當遇見無人機低空飛行可能碰撞過往的車輛、行人,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導致劉某為躲避無人機而摔傷,系過于自信的過失,屬于重大過失,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雖持有某設備公司頒發(fā)的結業(yè)證書,但該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并不包括無人機的操作培訓,某農業(yè)公司在選任方面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某農業(yè)公司負次要責任;劉某自身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案涉三輪車在道路行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案涉三輪車系經(jīng)鑒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劉某主觀并不知曉其自身的行為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
法院依法確定某農業(yè)公司對本次事故承擔10%的過錯責任,張某對本次事故承擔60%的過錯責任,劉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判決后,劉某、張某、某農業(yè)公司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人機的出現(xiàn),在很多領域為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無人機的不規(guī)范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廣大“飛手”在享受無人機帶來便利的同時,應當嚴格按照飛行操作流程實施,謹小慎微,務必過于自信,造成不該發(fā)生的事故,給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傷痛。
日期:2023-11-10 8:24: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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