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0-20 10:11:19 人民法院報
“跳單”是指中介為顧客提供訂立合同的交易機會,而顧客在獲得了對方的交易信息后繞過中介,直接達成交易進而逃避支付中介費的行為。一起案件中,房產(chǎn)中介方表示購房者“跳單”要求賠償違約金,購房者則認為自己不該擔責。日前,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駁回原告A中介公司要求王某給付2.55萬元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25日,王某到A中介公司表達購房意向,A中介公司業(yè)務員要求王某先簽訂確認書后看房,雙方簽訂確認書后,A中介公司帶領看房,并對涉案房屋要價85萬元,王某嫌房價太高而離去,繼續(xù)轉看其需要的房屋。兩天后,王某在B中介公司處發(fā)現(xiàn)該房源掛牌出售,B中介公司要價81萬元。當日,在B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王某與該套房屋的原產(chǎn)權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81萬元購買了該套房屋,交付后雙方辦理了房產(chǎn)變更登記手續(xù)。其間,王某支付給B中介公司居間中介費用共計1.1萬元。
A中介公司認為,其公司工作人員帶領王某看過該房屋,并簽訂了確認書。王某之后通過其他途徑與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進行了房屋產(chǎn)權轉移,系“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甲給付違約金2.55萬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A中介公司與案外人B中介公司均系從事房產(chǎn)中介、房地產(chǎn)信息咨詢等業(yè)務的公司。涉案房屋的原產(chǎn)權人因欲出售該套房屋,自2020年3月起,便將該房屋信息在A、B等多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掛牌出售。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原告A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房屋承購(承租)客戶看房確認書》內(nèi)容,能夠認定該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中,在原、被告簽訂的確認書第四條中,委托人違約責任的第二個情形約定“委托人(包括關聯(lián)方)在委托期限內(nèi)私下或通過其他途徑(第三方)與出售/出租方達成交易的,應按照本協(xié)議中該物業(yè)報價的3%的標準向受托人支付違約金”。按該條款的約定,意味著原告帶被告看房后,無論原告報價是否偏高、服務質量如何,被告如果選擇買房則必須通過原告達成交易,否則構成違約。該條款系格式條款,其內(nèi)容明顯限制了被告的選擇權,客觀上加重了被告的責任。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與其簽訂確認書時,已對其就該條款進行了充分的說明和告知,因此能夠認定原、被告雙方關于該條款的約定應屬無效。
關于本案被告是否構成“跳單”違約。衡量被告是否存在“跳單”行為的關鍵在于被告是否利用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本案中,據(jù)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及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能夠認定該涉案房屋并非原告的獨家房源,且原告的工作人員也僅僅帶領被告看過一次房。后被告在B中介公司亦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該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后,實際購買該房屋。被告通過正當?shù)耐緩,在不同的中介公司獲取同一房源信息,其有權選擇報價低或服務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這亦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體現(xiàn)。本案中,被告并未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跳單”違約。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A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日期:2023-10-20 10:11: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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