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0-13 13:19:19 人民法院報
比特幣依托于區(qū)塊鏈技術,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產(chǎn)生,參與者在執(zhí)行特定算法成功時,就有機會獲得一定數(shù)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通過這種途徑獲得比特幣的方法被稱為“挖礦”。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虛擬貨幣的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簽訂合同進行比特幣“挖礦”,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的法律基本原則,故確認合同無效。
2021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服務機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租賃乙公司在新疆某處的用電設備。同時約定如無法正常供電,乙公司應在三日內(nèi)一次性退還定金、押金、預存電費,楊某等三人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中簽字。按照約定電費標準,甲公司預存電費160萬元,并支付押金80萬元。兩個月后,乙公司無法正常供電,導致甲公司無法正常使用服務機房,甲公司訴請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部款項,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等損失。庭審中,甲公司、乙公司、楊某三人等各方主體均認可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低價電費進行比特幣“挖礦”活動,并非實際租賃機房。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所涉交易系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chǎn)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活動引發(f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虛擬貨幣生產(chǎn)、交易環(huán)節(jié)衍生的虛假資產(chǎn)風險、經(jīng)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案涉服務機房租賃合同的目的是使用低價電費進行比特幣“挖礦”活動,該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為無效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民事主體間的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甲公司要求退還預存電費、押金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效力界定后各方的法律責任!巴诘V”合同產(chǎn)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貨幣,也無實際價值支撐,案涉合同違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的基本原則,應為無效合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案涉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押金80萬元,預存電費160萬元,實際使用電費16.9萬元,上述押金及剩余的預存電費系乙公司基于無效合同占有的財產(chǎn),應予返還。因雙方對合同目的均明知,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不予支持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對于楊某等三人的擔保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楊某等三人作為擔保人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均明知,對擔保合同無效存在過錯,遂判決楊某等三人承擔乙公司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責任。
(徐衛(wèi)嶺)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了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其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的一種,沒有實際的價值支撐,也不是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圍繞比特幣生產(chǎn)、交易等經(jīng)濟活動及其上下游、衍生業(yè)務活動產(chǎn)生的糾紛,擾亂經(jīng)濟金融秩序,亦滋生賭博、非法集資、洗錢、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其相關業(yè)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的基本原則,為獲取比特幣“挖礦”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正確處理合同無效后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對于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應準確界定財產(chǎn)和損失,因無效合同占有的財產(chǎn)依法應予返還,對于損失應根據(jù)過錯原則確定責任。合同中有擔保條款時,因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l款無效時,應準確適用擔保制度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日期:2023-10-13 13:19:1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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