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9-15 10:44:02 中國法院網(wǎng)
現(xiàn)實中,一些企業(yè)為降低經(jīng)營成本,通過虛假走賬方式,找人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屢禁不止。不少人誤以為一旦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未果,其給付的好處費,也能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追回。事實上,違法行為人基于不法利益所發(fā)生的爭議,不受法律保護。近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委托合同糾紛。
原告劉某系義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至9月期間,劉某委托被告張某通過案外人為義東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1張,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為此,劉某先后向張某支付開票“好處費”共計109300元。2020年,劉某和張某均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刑事判決書同時載明,張某退出的違法所得43026元中,包含購票單位為義東公司的24000元在內(nèi)。劉某認為,其給付張某的其余“好處費”85300元,并未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所得,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予以返還。
高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合謀通過虛假走賬方式,由張某通過案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目的是偷逃稅款,損公肥私,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現(xiàn)雙方均已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而劉某向張某支付的開票“好處費”,本質(zhì)上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系基于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屬于不法原因之債,不受法律所保護,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劉某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司法實踐中,基于不法請托目的而給付受托人“好處費”“辦事費”的情況,屢見不鮮。一般認為,因不法原因而給付財物的,給付者無返還請求權(quán)。在給付者違背法律和社會秩序,將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時,例外地否定其返還請求權(quán),其目的在于增加不法給付者的經(jīng)濟風險,從而達到遏制潛在不法給付行為的效果。
日期:2023-9-15 10:44:02 | 關(guān)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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