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8-10 15:21:36 人民法院報
商家與顧客約定以“老顧客價”銷售激光電視,買家購買使用后才發(fā)現(xiàn)產品已在安裝前激活。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產品責任糾紛上訴案,判決商家全額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2020年8月,徐某分別受侄女楊某和岳母吳某的委托,前往重慶某數(shù)碼公司一門店購買激光電視。徐某選中了原價為34999元一臺的某品牌激光電視(由投影和硬幕兩個部分組成),并與賣家口頭約定以2.6萬元一臺的價格購買了兩臺。
2021年2月2日,其中一臺案涉產品被安裝進楊某家中。同年6月24日,徐某向某數(shù)碼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詢問,雙方確定了另一臺案涉商品的安裝地址和安裝時間,于當月27日安裝到了吳某家中。
隨后,吳某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涉商品存在問題,聯(lián)系返廠維修時才發(fā)現(xiàn)該產品已過保修期。吳某和楊某通過生產方核查產品序列號發(fā)現(xiàn),安裝于楊某家中的產品激活時間為2020年10月12日,產品保修結束時間為2021年10月11日;安裝于吳某家中的產品激活時間為2019年10月26日,產品保修結束時間為2020年10月25日,且存在其他維修記錄。
楊某、吳某認為徐某幫自己購買的是新產品,但某數(shù)碼公司送貨安裝的是翻新產品,其行為構成欺詐,在要求退貨、賠償無果后,楊某、吳某訴至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某數(shù)碼公司返還購貨款并作相應賠償。
渝中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數(shù)碼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時未將其為展示機的情況告知楊某、吳某的代理人徐某,構成消費欺詐。法院判決被告某數(shù)碼公司向二原告返還購買價款5.2萬元,同時取回兩臺案涉商品,并向二原告支付三倍賠償金共計15.6萬元。
某數(shù)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并提交系列證據(jù)擬證明案涉產品其中一臺為全新,系首次安裝,不存在欺詐行為,同時,另一臺產品中的硬幕部分是新的。
重慶五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提交的系列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上訴請求成立,不予采信。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銷售的商品為展示機是否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范圍,應根據(jù)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消費心理及對消費者選擇權行使的影響作出判斷。對于直接影響消費者選擇權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的信息,經營者應當主動披露。
本案中,新機應指的是全新、未激活、未使用、未維修的,而兩臺案涉商品為已激活甚至被維修過的,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新機的認知標準,且因這些信息會對楊某、吳某選擇權的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產生直接影響,故某數(shù)碼公司對此負有告知義務。
欺詐行為在法律上分為積極欺詐與消極欺詐。本案中,某數(shù)碼公司有義務將案涉商品為展示機或已激活的事實告知消費者,但根據(jù)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行為侵犯了吳某、楊某的知情權,進而侵犯了選擇權,使吳某、楊某陷入錯誤認識,屬于有告知義務但故意隱瞞案涉商品在交付前即被激活使用的事實,構成消極欺詐。
日期:2023-8-10 15:21:3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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