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8-7 13:21:20 中國法院網
好友相約,出門聚餐本是一件高興的事。然而,在就餐過程中因添加酒精不當,導致一人被燒傷。
2022年5月20日,市民曾某和王某、朱某、李某、田某四人相約在王某和朱某共同經營的寄賣行吃飯,因沒有買到固態(tài)酒精燃料,便決定使用寄賣行的液體酒精作為火鍋燃料。吃飯時,曾某發(fā)現用于火鍋的液體酒精已熄滅,李某便從身后拿起酒精塑料壺,向火鍋爐內加注酒精,田某用打火機點火,結果塑料壺內酒精被引燃,壺內酒精火焰從壺口噴濺至曾某身上,致曾某嚴重燒傷,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曾某與同桌好友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將王某、朱某、李某、田某四人訴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其損失。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各方責任比例。
本案中,發(fā)生事故的液體酒精屬易燃、易爆高度危險物品。王某和朱某組織他人聚餐吃飯,二人系液體酒精燃料的占有人和使用人,應對液體酒精屬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險物品具有明確的認知,在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提醒他人注意的情況下,仍然同意使用液體酒精作火鍋燃料,導致事故的發(fā)生。王某、朱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有重大過錯,應對曾某損害的發(fā)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田某在給酒精爐點火時,未盡到合理審慎注意義務,在李某往酒精爐加注液體酒精燃料的過程中,即用打火機點火,致酒精壺內的酒精被點燃后噴濺而出將曾某燒傷,田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曾某所受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李某明知液體酒精的危險性情況,在加注液體酒精的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發(fā)生,但李某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對田某在其還在加注酒精過程中即行使點火的行為,未能及時有效防范和制止,導致壺內酒精被點燃著火后將曾某燒傷,李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仙桃法院結合本案損害后果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曾某的損害后果的責任劃分為,曾某自身對損害承擔15%的責任,王某、朱某各承擔15%的責任,李某承擔25%的責任,田某承擔30%的責任。
本案判決后,王某、朱某、李某均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近年來,因使用液體酒精爐不當導致的人身損害事故層出不窮,液體酒精屬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險物品。在就餐過程中使用酒精爐時,一定要在酒精爐熄滅并且降溫后再進行操作,切勿在燃燒狀態(tài)下添加液體酒精燃料。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侵權糾紛,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親朋好友聚餐大多是朋友間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本案中,王某、朱某出于朋友間情誼,在店鋪內招待曾某吃飯,屬好意施惠行為,根據公序良俗原則,酌情減輕了二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好意施惠是值得社會積極宣揚與鼓勵的行為,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相互關愛的良好體現,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時也應當注意審慎義務,避免因不當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失,從而產生糾紛。
日期:2023-8-7 13:21:20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