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8-2 11:29:15 人民法院報
商場門前的鐵柵欄突然被大風刮倒,將剛出商場的顧客砸傷,誰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認定商場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判決賠償原告陳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2.5萬余元。
2021年4月30日19時50分,陳女士從天長市某商場出來準備騎上電動車離開時,突然刮起的大風將商場設立在門前的一塊用于攔擋電動車的鐵柵欄刮倒,將陳女士砸傷。陳女士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診治,共住院117天,花去醫(yī)療費2.8萬余元。被砸壞的電動車因維修等花費1000元。經(jīng)司法鑒定,陳女士胸4、胸11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cè)8根肋骨骨折,分別構成九級、十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商場管理者認為其并非侵權主體,陳女士受傷系不可抗力所致。當時突起大風,陳女士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在突發(fā)狀況下采取合理措施維護自身人身安全,其無權要求商場承擔責任。商場出于人道主義精神向陳女士支付了撫慰金4萬元。陳女士因損失未獲妥善處理,訴至天長法院,要求商場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賓館、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被告認可了其作為該商場的管理者應當承擔陳女士被鐵柵欄砸傷產(chǎn)生的全部損失。天長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雙方均服判。目前該案已經(jīng)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明確了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商場作為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者、維護者,應當確保其使用、管理的設備安全正常使用,同時在管理區(qū)域內(nèi)也有義務保障路過行人的安全。對于疏于管理維護的設備設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期降雨天氣頻繁,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jīng)營者特別要注意安全防范,增強安全監(jiān)管,要定期管理和維護,及時排查風險和隱患,在風險區(qū)域周邊布置警示標識,完善救助機制。廣大市民要注意行路安全,遇上大風、雷暴等惡劣天氣要謹慎出行,如果不幸遇到類似事故,可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日期:2023-8-2 11:29:1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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