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5-31 14:05:32 中國法院網(wǎng)
李先生在凱旋公司擔任運營總監(jiān),2021年10月底離職,凱旋公司一直沒有支付李先生離職當月的工資。李先生多次找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資未果,2022年11月提起了勞動仲裁,后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凱旋公司稱,李先生的請求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拒絕支付工資。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李先生聯(lián)系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資構(gòu)成時效中斷,判決凱旋公司仍應(yīng)支付李先生2022年10月工資2萬元。
原告李先生訴稱,其在凱旋公司擔任運營總監(jiān),雙方約定每月工資2萬元,2021年10月底因個人原因離職,凱旋公司沒有支付當月工資,稱在下月發(fā)薪時一并支付,但之后一直沒有支付。其多次聯(lián)系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資,對方均答復(fù)公司經(jīng)營困難,無力支付工資,需要等下一筆融資后才能支付,但具體時間無法確定。李先生迫于無奈于2022年11月申請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凱旋公司支付工資2萬元。
凱旋公司辯稱,公司確未支付李先生2021年10月的工資,李先生于2021年10月底離職,在2022年11月才申請勞動仲裁,已經(jīng)超過了申請勞動仲裁一年的時效,喪失勝訴權(quán),故請求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quán)利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李先生于2021年10月底離職,但其離職后的2022年3月、6月期間,曾多次通過微信向凱旋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資,已構(gòu)成了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斷情形,仲裁時效應(yīng)當自李先生主張權(quán)利之時起重新計算,故李先生在2022年11月申請仲裁,并未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法院對凱旋公司的時效抗辯不予采納。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日期:2023-5-31 14:05:32 | 關(guān)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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