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4-28 12:06:36 中國法院網(wǎng)
王女士由方圓公司派遣至藍天公司從事營銷工作,王女士主張,其入職兩個月后,方圓公司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方圓公司則表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為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自用工之日起王女士與方圓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原告王女士訴稱,2014年4月14日,其經(jīng)方圓公司派遣至藍天公司從事營銷工作,但直至2014年6月13日,方圓公司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F(xiàn)訴至法院,要求確認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間,其與方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方圓公司辯稱,2014年6月13日,王女士與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其單位派遣到藍天公司工作,此前不存在勞動關系,因人員流動,當時招聘的情況無法核實。且王女士于2021年才申請勞動仲裁,其請求早已超過勞動爭議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法院應予以駁回。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方圓公司向其支付了2014年4月、5月工資,可以印證王女士所述其于2014年4月14日與方圓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主張,方圓公司雖不認可簽訂勞動合同前與王女士存在勞動關系,但未能就工資發(fā)放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確認王女士與方圓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針對方圓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請求權性質的民事權利適用訴訟時效。王女士在本案中的請求,是確認與方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按訴的分類屬確認之訴,不適用于訴訟時效抗辯。故方圓公司的時效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方圓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敝俨脮r效制度的設立,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時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訴訟中,針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時效抗辯,應當首先分辨訴的性質。訴按請求的性質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學理學說認為,確認之訴是指確認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確認之訴分為積極的確認之訴與消極的確認之訴。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請求權性質的民事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實踐中,勞動者通過訴訟程序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在某段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按訴的分類屬確認之訴,不適用于訴訟時效制度。因此,用人單位提出的時效抗辯理由不能被采納,用人單位應當正視事實勞動關系,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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