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4-21 16:36:11 中國法院網(wǎng)
劉女士隨團出游時,在火車上不慎滑倒骨折,遂將旅行社、保險公司、鐵路公司訴至法院。劉女士認為,鐵路公司沒有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應承擔此次的主要法律責任,旅行社及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2萬余元。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鐵路公司賠償劉女士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原告劉女士訴稱,其參加由被告旅行社組織的火車雙臥跟團游,事發(fā)前一晚,在旅行社組織下乘火車前往旅行地。次日清晨,其在車廂連接處打水時不慎踩到了積水摔倒,后在乘務員的幫助下回到臥鋪。列車長簡單了解情況后,要求旅行社導游將其送至醫(yī)院,因當?shù)蒯t(yī)療條件有限,其只能選擇回京治療并向保險公司報案。抵京后,其自行聯(lián)系救護車前往醫(yī)院住院治療。
經(jīng)司法鑒定,劉女士已構成十級傷殘。劉女士稱自己本應享受此次旅游的快樂和身心的放松,卻遭受意外事故并落下終身殘疾,至今仍飽受身體的痛苦和經(jīng)濟的壓力。劉女士認為,鐵路公司沒有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應承擔此次的主要法律責任;另外旅行社為其向保險公司購買了意外傷害險,亦主張旅行社、保險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鐵路公司辯稱,乘務人員進行過安全提示,且在劉女士摔倒后,乘務人員第一時間進行了及時救助,并將其送回車廂臥鋪。劉女士的受傷為意外,應由保險公司進行承保賠付。旅行社亦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劉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應對自己所穿的拖鞋以及地面環(huán)境有注意義務。故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請。
被告旅行社辯稱,旅行團出行時,員工對旅客進行了安全提示。劉女士摔倒之后,旅行社的員工在火車?繒r,已聯(lián)系保險公司,在外地醫(yī)院檢查時進行了陪護,并負責聯(lián)系回京事宜,且告知劉女士如何申請理賠。旅行社為劉女士投保了旅游意外險,公司已履行了應盡義務。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承保的是旅游意外險,并非責任保險,與劉女士在本案中的主張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故不同意對方的訴請。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劉女士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跟團游活動,旅行社為其投保了由保險公司承保的旅行意外險。劉女士摔倒地點為車廂連接處的水房,存在地面有水的可能性。鐵路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或設置有必要的防滑設施,應對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對于穿著拖鞋在車廂內(nèi)公共地面行走容易滑倒,應是有所預見的,尤其是水房處地面與普通公共地面的安全性存在差異,故劉女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對于劉女士要求旅行社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問題,現(xiàn)劉女士以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起訴,故法院在該案中僅處理劉女士與鐵路公司之間的侵權責任法律關系,對于其他法律關系不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綜上,法院確定鐵路公司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劉女士應自行負擔10%的責任。
對于具體數(shù)額,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及傷殘賠償金,法院按照劉女士提交的相關票據(jù)以及鑒定報告予以核算。對于誤工費,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劉女士系退休人員,每月享受退休金待遇,其雖稱在外從事勞務工作,但其出具的收入證明不符合證據(jù)要件,無法證明其誤工事實及數(shù)額,故海淀法院對于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劉女士所受傷情已構成傷殘,確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響,故對于劉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予以綜合判定。
最終,法院判決鐵路公司賠償劉女士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宣判后,鐵路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雙方對于摔倒原因存在爭議,鐵路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同時,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對于其穿戴以及行為容易發(fā)生危險,應有所預見,故其對自己的損害后果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在同一訴訟中一并主張。本案中,劉女士與鐵路公司之間系侵權法律關系,與旅行社之間系旅游合同關系,與保險公司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現(xiàn)劉女士以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起訴,故法院在本案中僅處理劉女士與鐵路公司之間的侵權責任法律關系,對于其他法律關系不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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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4-21 16:36: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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