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2-3 15:56:32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沈天洪)一輛貨車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車輛因原車主原因被法院扣押拍賣,現(xiàn)車主能否向賣方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購車款?近日,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蔡某有一輛貨車,掛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車輛行駛證亦登記在該公司名下。2019年,蔡某將該車賣給龔某,后蔡某因刑事犯罪被羈押,雙方未能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2020年9月,龔某又將該貨車賣給沈某。龔某將貨車及相關證件交付給沈某,沈某支付了購車款11萬余元。購車前,龔某將該貨車原車主蔡某在雙方交易時正處于服刑階段,無法完成過戶手續(xù),車輛掛靠公司等情況,均如實告知了沈某,沈某并未提出異議。
后沈某對貨車進行了整修和改裝,并繼續(xù)掛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使用。2022年2月,因蔡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有經(jīng)法院判決的尚未履行的債務,浙江省某法院依法將該車輛扣押,并強制拍賣執(zhí)行。沈某與龔某多次就此事進行交涉,但均未果。沈某遂向廣德法院提起訴訟,將龔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返還全部購車款,并賠償原告損失。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龔某辯稱,沈某在蔡某出獄后未聯(lián)系要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在車輛被法院強制查封扣押后,也未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因此,原告對車輛被法院執(zhí)行拍賣的結(jié)果存在重大過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沈某與龔某口頭達成的車輛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龔某在沈某購買車輛時,已經(jīng)將車輛的原車主、登記及掛靠情況、因原車主正在服刑暫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情況,均如實告知了沈某,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上述情況的前提下仍然決定購買案涉車輛,在龔某向其交付了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的情況下,支付了購車款,表明其愿意承擔車輛權(quán)利瑕疵的風險。
龔某依約將車輛交付給沈某后,沈某對車輛進行了占有、使用、收益,時間近一年六個月,沈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曾要求過龔某或者蔡某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在車輛被浙江省某法院扣押后,沈某有權(quán)提出執(zhí)行異議卻未提出,最終車輛被法院強制拍賣。在整個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龔某既沒有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也沒有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案涉車輛被法院強制拍賣的原因,與沈某怠于行使其權(quán)利有重大關聯(lián)。因此,沈某要求解除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購車款、賠償相關損失等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沈某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jié)果適當,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3-2-3 15:56: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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