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0 14:00:52 人民法院報
王先生與郭女士為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婆婆李女士分別向兒子兒媳賬戶內各轉賬170萬元、20萬元,后李女士主張該兩筆款項為借款,要求兩人返還,因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李女士借款本金170萬元。
李女士訴稱,其為王先生的母親,王先生與郭女士于2016年登記結婚,2018年時郭女士因計劃搖號買車向李女士借款20萬元,李女士將錢轉到郭女士名下賬戶內。2021年,王先生與郭女士又因購房向李女士借款170萬元,李女士將該筆款項轉到王先生名下賬戶內,備注“購房款”,并提交王先生出具的借條佐證。李女士認為,該兩筆款項都是王先生與郭女士夫妻共同借款,故請求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借款共計190萬元。
王先生辯稱,認可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郭女士辯稱,郭女士與王先生的兒子2018年出生,李女士轉給郭女士20萬元是對其生孩子的獎勵,是李女士自愿贈與給郭女士的,而買車發(fā)生在2020年。170萬元的“購房款”也是李女士贈與給郭女士與王先生的,一是郭女士與王先生均無購房意愿,但李女士在沒有和兒子兒媳商量的情況下付了購房意向金,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同意李女士支付首付款170萬元,余款由郭女士和王先生共同貸款,170萬元是李女士自愿出的,并提交電話錄音相佐證。二是郭女士無購房能力,郭女士與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不足10萬元,且住著公租房,無力買房,并提交租房合同相佐證。三是借條是偽造的,郭女士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借條是在離婚訴訟后形成的,而不是借條上的落款時間。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向郭女士轉賬20萬元,李女士僅有轉賬憑證,李女士解釋的借款理由為購車,但是郭女士時隔兩年才購入車輛,李女士應就雙方是否達成借貸關系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李女士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形成借貸關系,故法院對李女士的該筆款項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萬元款項,李女士已經(jīng)提交王先生出具的欠條及相關轉賬支付憑證證明其與王先生、郭女士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李女士否認贈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郭女士對借貸關系不予認可,認為借條上沒有簽字、借條形成于王先生和郭女士離婚訴訟之后,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郭女士辯稱李女士在買房時的出資是贈與,應由郭女士承擔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郭女士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故該170萬元屬于王先生、郭女士的借款。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郭女士向李女士返還170萬元。
宣判后,郭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F(xiàn)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子女購房時由父母出資給予資助,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具有償還的義務。故本案170萬元的款項屬于借款,應當向李女士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李女士無法證明20萬元的款項系借款,且結合轉賬的時間為孩子出生后的一個月內這一事實,該筆款項未認定為借款。
在此法官提醒,父母對于子女的資助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非常普遍,當糾紛發(fā)生在該種緊密的家庭關系中時,能否要求返還取決于資金是贈與還是借貸。為避免糾紛的發(fā)生,在父母與子女的金錢往來時,盡量做到明確是借貸還是贈與;對于向父母借款的行為,子女承擔起償還的義務,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
日期:2023-1-10 14:00: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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