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4 10:05:21 人民法院報
在寵物店花6800元購買博美犬,僅幾日該寵物犬便被診斷感染犬冠狀病毒并最終死亡。王某認為寵物店在出售寵物犬過程中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隱瞞了寵物犬的真實健康狀況,存在欺詐行為。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寵物店退還王某購買該犬的費用6800元并進行三倍賠償,同時賠償其為此支出的營養(yǎng)費150元、體檢化驗和醫(yī)療費3114元、死亡寵物無害化處理費700元,共計31164元。
2021年10月17日晚,王某在寵物店花費6800元購買白色寵物犬一只,品種為博美。次日晚該犬有持續(xù)嘔吐反應,其帶犬至動物醫(yī)院診治,化驗報告顯示該犬感染了犬冠狀病毒。該犬在動物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后死亡。王某稱,在購買寵物犬過程中,寵物店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王某認為寵物店出售病犬違反誠信原則,應當按照“退一賠三”標準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寵物店辯稱,該犬出售時是健康的,王某在犬只發(fā)病后沒有第一時間接受寵物店提出的免費治療,且寵物店同意王某再挑選同等價位寵物一只以作補償,但不同意王某提出的賠償要求。寵物店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寵物健康免疫證》,用以證明其所售賣的寵物犬系打過疫苗的健康寵物。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北京市養(yǎng)犬管理規(guī)定(2003年),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中包括“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規(guī)定,從事動物收購、銷售、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備案。從事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錄動物產品的產地、生產者、檢疫證明編號、購入日期和數量等事項。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寵物店作為經營者應當就其銷售的博美犬向消費者提供合格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本案中,寵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背面檢測報告中的動物類別和品種顯示為“田園犬”,而案涉犬只為“博美犬”;且《寵物健康免疫證》的第一頁除“博美”字樣和出生日期外無任何寵物身份信息,亦無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也無有效的醫(yī)師簽字或醫(yī)院蓋章。法院認為,寵物店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實且有效的檢疫證明和寵物健康免疫證明。
另一方面,王某于2021年10月17日從寵物店購買博美犬,次日該犬即因“犬冠狀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統疾病”被送至動物醫(yī)院診治,最終于當月21日死亡。其間,寵物店工作人員在微信記錄中向王某表示“小家伙已經做齊疫苗,驅蟲已做”。但從王某購該買犬到送醫(yī)診治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狀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統疾病”致病并最終死亡。應當看出,寵物店作為專業(yè)機構,在明知未達到檢疫標準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患病犬只,屬于提供商品時存在欺詐的行為,而該行為與寵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損害間存在因果聯系,寵物店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币罁鲜鲆(guī)定,法院對王某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實踐中,關于認定商品欺詐行為需要滿足三個要件:(1)存在欺詐行為;(2)造成損害結果;(3)欺詐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本案中的寵物店存在欺詐行為,符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故按照“退一賠三”標準補償王某的經濟損失。此外,我國當前對所有犬實行強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種過的動物發(fā)放統一的《寵物健康免疫證》。但當前市場上存在偽造《寵物健康免疫證》情況,真實且有效的健康證在首頁應有寵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應有有效的醫(yī)師簽字或醫(yī)院蓋章。
伴隨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生活觀念的轉變,寵物的陪伴功能日漸凸顯,寵物犬市場發(fā)展越發(fā)繁盛,圍繞寵物健康問題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消費者在購買寵物的過程中要“擦亮眼睛”,及時向商家提出查驗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銷售記錄,避免購買到健康狀態(tài)不合格的寵物從而帶來經濟損失。作為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家衛(wèi)生防疫法的相關規(guī)定,盡到為出售的寵物提供真實且有效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的義務,確保寵物過“健康關”,否則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風險。
日期:2023-1-4 10:05:2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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