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16 12:09:13 中國法院網
村委會主任在村里施工的《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承包合同》擔保人處簽名擔保,未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擔保責任應由村委會主任個人承擔,還是村委會承擔?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判決擔保人李某對工程承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擔三分之一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8月,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萍鄉(xiāng)某建筑公司簽訂《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協(xié)議書》。2020年12月,萍鄉(xiāng)某建筑公司就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某村山體滑坡治理及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與萍鄉(xiāng)某材料公司簽訂《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就項目內容、承包范圍、工程款計算和支付、違約金條款,均明確約定。李某為該村村委會主任,在合同擔保人處簽字。工程竣工后,雙方經結算工程總價689725元。萍鄉(xiāng)某建筑公司和李某已付工程款326000元,尚拖欠萍鄉(xiāng)某材料公司工程款3637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在原告萍鄉(xiāng)某材料公司與被告萍鄉(xiāng)某建筑公司簽訂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擔保人處簽名確認,并填寫了其個人公民身份號碼,雖簽訂該協(xié)議時系村委會主任,但未加蓋村委會公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guī)定,村委會提供擔保需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該案擔保未經過村民集體討論決定,法律效力無法及于村委會。同時,因被告萍鄉(xiāng)某建筑公司無公路建設相關資質,故其與原告萍鄉(xiāng)某材料公司、被告李某簽訂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本案中各方均有過錯,被告李某自認為可以利用其擔任村委會主任的特殊身份,掌握涉案項目的上級撥付資金從而對工程款的支付進行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故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對于村委會主任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債權人應對該擔保事項是否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進行初步形式審查,盡到注意義務。如進行了審查,由村委會承擔擔保責任,如未審查,法律效力不能及于村委會。
日期:2022-11-16 12:09: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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